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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已超700家管理人注销 扶优限劣 私募基金严监管态势持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优胜劣汰加速,不合规的管理人持续出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官网显示,5月11日,中基协集中公示96家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类型均为“12个月无在管注销”。这是自2023年5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实施以来,中基协首次以此事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注销。

  新增“12个月无在管注销”

年内已超700家管理人注销 扶优限劣 私募基金严监管态势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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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0日,中基协发布公告称,苏州善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基协将注销该9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以及中基协相关自律规则、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中基协提醒投资者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合规情况,谨慎作出基金投资决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关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事实上,今年以来,中基协继续秉持扶优限劣基本方针,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出清。中基协官网显示,截至5月14日,今年以来已有76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从注销类型来看,“协会注销”类型达481家,“主动注销”类型为181家,“依公告注销”有10家,“12个月无在管注销”为97家。

  值得注意的是,“12个月无在管注销”为新增注销类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基协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的一类情形,是登记后12个月内未备案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或者备案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而此前的注销类型为“主动注销”“依公告注销”“协会注销”。

  97家因“12个月无在管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有68家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这些被注销的管理人,从成立时间看,最早的成立于2005年,也有成立于2021年的机构;从登记时间看,80%以上的登记时间都在2017年年底前。

  业内人士表示,中基协大批量注销12个月无在管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一动作标志着监管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扶优限劣达到新的高度,同时也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行业法规和协会陆续出台的一系列自律规则对行业规范化、透明化趋势的必然要求。

  私募行业出清速度加快

  在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下,私募行业出清速度加快。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1625家,较2022年末的23667家明显减少。与此同时,2023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销数量为2537家,较2022年有所增加。

  母基金研究中心表示,2022年之前,我国存量的私募股权与创投基金(PE/VC)管理人一直维持在15000家左右,而2022年4月开始逐步下滑,特别是2022年底前和2023年,呈现大幅下滑态势,存量出清加速。目前,私募行业已出现“12个月无在管注销”类型,这对PE/VC行业而言,募资将再度成为普通合伙人(GP)关注的重点,也成为GP生存的关键——如果一直募不到资,将被注销管理人资格。

  PE/VC行业优胜劣汰将进一步加速,这也是在净化市场环境,创投市场的分化已经开始走深,市场正在淘汰没实力的GP。业内人士表示,对伪劣私募应该坚决出清,以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此外,私募机构要不断加强投研能力建设,建立与完善合规风控制度。

   多家私募机构收到罚单

  在加大出清力度的同时,今年以来,监管部门还持续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中基协网站纪律处分一栏显示,截至5月14日,今年以来已有超50家私募机构受到中基协纪律处分。近期,又有一家私募机构被责令改正。

  5月13日,深圳证监局作出对深圳兆利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兆利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证监局表示,经查,深圳兆利丰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按照相关私募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说明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二是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是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四是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五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

  深圳证监局表示,深圳兆利丰应当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合规风险管理,针对上述违规情形深入认真开展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近期,私募机构被罚数量明显增多。仅在4月30日,中基协公布了对6家私募机构的罚单。5月10日,中基协又发布多份纪律处分决定书,北部资产、江苏睿谷、上海琳灵资产3家私募遭处罚。

  其中,北部资产存在实施重大违法行为。根据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北部资产以提供股权代持便利的方式向公职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2021年12月,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北部资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直接负责人王某代表公司行贿,情节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除此之外,北部资产的违规行为还包括相关从业人员不符合登记要求、重大事项未及时更新或报告。北部资产被撤销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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